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印章使用与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印章的使用管理及审批 国资处印章按照归口管理,谁主管谁负责,处领导审批或处领导授权审批的原则使用。用印单位或个人须填写《国有资产管理处用印审批单》,经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审核,并经处领导审批或处领导授权审批后用印。 二、印章管理基本职责 1.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和规范使用。凡是前来用印者需凭“审批单”用印,严格按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办理。做到件件手续完备,章章有据可查,有权拒绝不符合用印手续或手续不全者用印。 2.保证用印清晰、端正、美观、规范。 3.妥善保管好印章,保证印章的安全。 4.负责审阅、核实用印的内容是否与“审批单”内容相符。 5.负责审核以国有资产管理处名义发出的各类函件及上报材料。在确保各种函件符合公文要求,内容健康,无语法逻辑错误的前提下,给予用印。 三、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1.《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》印章,主要用于对哈 工大校内外单位的各类公文处理,各种报表、证明材料、协议、情况说明以及各种通知等凭据。 2.《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专用章》印章,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方面,包括固定资产报废、调转、调剂,国有资产对外投资、股权转让等凭据。 3.《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办公室》印章,主要用于房间调配、公用房使用证明(校内外)、公用房核算、签订公用房调换及搬迁协议、房屋对外租赁协议等凭据。 4.《哈尔滨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》印章,主要用于哈工大对外有关招标采购方面,包括对外出具相关证明、说明以及下达中标通知书等凭据。 5.《哈尔滨工业大学购货合同专用章》印章,主要用于哈工大对外签订大宗物品招标采购购货合同凭据。 四、附则 1.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专项业务,由主管负责人按本办法执行签字用印(即:招标业务用印、公用房业务用印)。 2. 文件用印时,如果原件上已有主管处长签字,则不必办理用印审批单,但需在用印登记本上签字。重要文件用印需持完整资料,并复印留存综合办归档。 3.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4.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